

图片来源:晋州市政府官网
据晋州市政府官网2026年1月6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家庄爱科日化有限公司完成一宗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件的线索直接来自一千多公里外的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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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编号为晋市监处罚[2026]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10月16日,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院寄达的检验报告(编号:FZQH250509)。这份来自外省的检测报告显示,石家庄爱科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84多功能洗衣皂,在“干钠皂”项目上不符合QB/T2486-2008行业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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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检测报告触发本地调查
接到这份来自吉林省的“问题报告”后,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并立即对涉事企业展开调查。执法记录显示,在收到报告的7天内,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位于晋州市东里庄镇马家庄村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然而,检查并未在仓库或经营现场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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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产品“已全部销售、难追回”
调查查明,该批次不合格洗衣皂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4日,共计1420包(80克/包),单位生产成本0.5元。该公司在完成生产后,已将全部产品以每包0.6元的价格,一次性销售给一名吉林籍客户,总销售金额852元,企业从中获利142元。这意味着,从生产完成到2025年10月16日收到不合格报告,时间已过去超过7个月,该批次被外省检出不合格的产品已全部流入吉林省市场,并销售完毕,客观上无法追回。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认定
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鉴于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且未能追回,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等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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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2元;2.处罚款人民币1704元。罚没款合计184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如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法每日加处3%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晋州市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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